当前位置 内蒙古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网 > 知识园地
 
 
 

1、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2、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的根本区别有两点:一是从举办主体的范围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明显的民间性,而事业单位主要是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举办的;二是从资金来源上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而事业单位则是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也就是说,它们的性质一个是“民办”,一个是“官办”。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企业的根本区别,就在于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上。营利,是一切企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不仅表现在它的章程规定的宗旨和目的上,更重要的还在于财务管理和财产分配体制上;企业的盈利可以在成员中分红,清算后的财产可以在成员中分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及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只能再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这就是“营利”和“非营利”的本质所在。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会团体的根本区别有四点,一是社会团体可以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举办社会团体;二是社会团体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三是社会团体是由公民自愿组成的会员制组织,其组织结构具有松散性,活动具有不定期性,与社会团体相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面向社会开展服务的组织,其活动特点是连续的、经常的,其组织结构具有实体性;四是社会团体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有一类具有法人资格,其余两类不具有法人资格。

 

3、怎样理解“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这里的“非国有资产”,是指国有资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形式,可以是个人的财产,可以是集体所有的财产,也可以是国外的资产。现行规定中称“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主要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而不是不允许有国有资产的成分,但国有资产不得占主导、支配地位。具体地说,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的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4、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哪些领域?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法律服务等行(事)业中。

 


5 、确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遵循什么规定?
  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对确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提出两方面要求: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依次由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三部分组成。所谓字号,就是区别于其他任何组织的符号,也就是名称,这是特指的。所谓行(事)业或者业务领域,就是名称能反映出是属于哪一个行业的,或哪一业务领域的,也就是行业名,如幼儿艺术学校、体育学校、烹饪学校中的“幼儿艺术”、“体育”、“烹饪”都标明了所属行业。所谓组织形式,也就是结社的方式,如公寓、学校、园、站、所等等。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要冠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区)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这样,一个完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就应当按以下结构组成:

  行政区划名称 + 字号 + 行(事)业 +组织形式
  行政区划名称 + 字号 + 业务领域  +组织形式
  地    名 + 字号 + 行(事)业 +组织形式
  地    名 + 字号 + 业务领域  +组织形式

  例如,在“云南省昆明市宏图武术学校”、“海南华宇健美中心”、“北京市东城区泰山美术馆”三个名称中,“云南省昆明市”、“北京市东城区”为行政区划名,“海南”为地名;“宏图”、“华宇”、“泰山”为字号,而“泰山”是以异地地名为字号;“武术”、“健美”、“美术”为行业名或业务范围;“学校”、“中心”、“馆”则是组织形式。

 
6、什么是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我国公民行使结社权利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7、社会团体如何分类?
  根据社会团体的性质和任务,社会团体可以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四类。
  (1)学术性社会团体,可分为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科学三种,一般以学会、研究会命名;具体社会团体设立时可参照国家制定的学科分类标准确定。
  (2)行业性社会团体,主要是经济性团体,又可分为农业类、工业类和商业类等,一般以协会命名;具体社会团体设立时可依照国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的分类标准确定,特殊需要按大类或小类设立者必须经过充分论证。
  (3)专业性社会团体,一般是非经济类的,主要由专业人员组成或以专业技术、专门资金,为从事某项事业而成立的团体,多以协会、基金会命名。
  (4)联合性社会团体,主要是人群的联合体或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团体的联合体,一般以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命名。


8、社会团体会员享有哪些权利?
  社会团体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他们都享有相应的权利。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团体的活动;(3)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9、社会团体可否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如果某一社会团体按地域设立分支机构,很容易与当地设立的社会团体在业务范围上出现重复,不利于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按地域设立分支机构,覆盖面广,也不便于社会团体对其进行管理。所以,社会团体不得在核准登记的活动地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例如,活动地域在南京市的南京市××协会,不得设立南京市××协会鼓楼区分会。


10、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哪些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等。

11、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2、社会团体秘书长行使哪些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等。

13、 什么是民间组织?
  我们通常所说的民间组织,是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总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14、 民间组织必须履行哪些基本法律义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间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这是承担的总的法律义务。具体的说:一、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稳定的大局;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它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四、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自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15、民间组织应当享有哪些合法权益?
  (1) 财产权。财产权包括物权和债权,这是民间组织开展活动的物质保障,也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间组织的资产,违反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2) 名称权。这是民间组织区别于其它法律主体的重要特征。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其它单位不得冒用。
  (3) 名誉权。民间组织和自然人一样享有名誉权,他人不得损毁、侵犯。
  (4) 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时代,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对于民间组织的发展十分重要,应当十分注意保护,使其不受侵害。
  (5) 减免税权。作为提供社会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民间组织的性质,决定了它应当根据其所从事的事业而相应的享有一定的减免税权利。
  (6) 诉讼请求权。民间组织享有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济的权利,无论甚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6、民间组织为甚么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这是由民间组织本身的性质决定的。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前者是"非营利性社会活动的组织",后者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活动的组织"。这里的"非营利性",即以公益活动为主,是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企业、公司等营利性组织的根本区别。正是从民间组织公益性的特点出发,国家一方面对其规定了特殊的优惠税收政策,一方面规定了它们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这既符合民间组织的性质和特点,也有利于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


17、我国民间组织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国民间组织主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两个法规,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共7章40条,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八次常务委员会通过,1998年10月25日朱镕基总理以250号国务院令发布施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共6章32条,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5日朱镕基总理以251号国务院令发布施行。


18、我国实行怎样的民间组织管理体制?

  根据我们国家的国情和多年的实践经验,我国的民间组织管理实行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


19、我国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由哪个机关负责?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现行法规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各类民间组织统一由相应的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其它任何部门均无权审批和颁发证书。


20、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哪些监督管理职能?
  负责民间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或者备案;对民间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对民间组织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间组织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1、什么是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
  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是指与其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直接相关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包括党务部门),以及由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


22、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哪些监督管理职能?
  负责民间组织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册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民间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民间组织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和人事管理的领导;负责民间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全国有关机关指导民间组织的清算事宜。


23、业务主管单位怎样为有关的民间组织出具资格审查意见?
   业务主管单位对申请成立的民间组织审查同意后,应向其筹备组织发出同意成立的文件并抄送民政部门。审查文件应使用部门印章,不能使用职能机构印章。


内蒙古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网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内蒙古自治区网络管理协会   电话:(0471)6290111